核心提示 又到年底了,节假日眼瞅着就快到了,许多人巴望了一年的出游也要快乐启程了。我们先祝您新年愉快,同时提醒您:选择旅行社,签合同时可得上点儿心。尽量选那些正规经营的大规模旅行社,不要贪小便宜选错旅行社闹一肚子闷气;合同条款可得看清,觉得不合理要提出来,协商得成不成是一回事儿,您是否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那是另一回事儿! ■时间:12月12日 ■致电人:刘女士 ■事由:刘女士不满由某旅行社拟定的格式合同而拒签该份合同,导致无法随该社出游。 刘女士近日为到泰国、香港旅游事宜开始关注有关旅行社,由于曾多次在媒体上看到过因某些旅行社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不少旅游纠纷,因此她经过仔细比较和选择,决定加入某家著名旅行社的一个旅游团。 ■顾客:合同的部分条款明显不公平 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刘女士准备好全部个人资料前往该旅行社报名,在交过全部团费并提交有关资料之后,服务小姐拿出一份“XX旅行社总社出境旅游合同”让她签。在仔细阅读了合同内容后,刘女士认为这份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或对旅游者的权利有明显不公平并带有惩罚性的内容,或有些内容仅单方面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却对旅行社的行为规定了较多的随意性。仅举其中一例: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尽管此时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须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刘女士认为,既然是因旅行社原因致旅游者无法如期出行,为何还要让旅游者因此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对因己方原因不能出行的责任规定得如此合情合理,但对因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的责任规定却十分苛刻,旅游者不仅须支付因要求退团或改期给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还有多种情况须支付30%-80%不等的高额比例赔偿金。刘女士认为这是明显的不对等条款,而且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协商认可的数额且过高。 有鉴于此,刘女士提出就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这一要求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理由为她是散户,该社不可能就一两个客户提出的要求变更他们请专业人士拟订的成文合同。刘女士提出,她虽为散客,但却是这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一方,有权利对于她所认为不公平和不适用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但该旅行社明确告知刘女士,要么签字,要么退款走人,该社不再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于是双方不欢而散,刘女士不禁想问:“我没权选择签订我认为不公平的合同,也就不可能出境旅游的现象合理吗?” ■旅行社:合同为专业人士拟定 就此情况,记者询问了京城几家旅行社,他们大部分的做法均是出具一份格式合同与客户签约,理由是该合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来为旅行社拟好的,经得起法律及实践的推敲,不可能因客户提出异议就修改。但同时表示,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就将作为新的条款补充到合同内容中去。 ■律师:属于商业道德问题但不违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问中律师事务所的方志远律师。方律师表示,对于这种格式合同,当刘女士对其中条款有异议并提出补充修订时,相当于发出了一个新的邀约,而旅行社一方不同意,这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向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也就丧失了签订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以法律角度来说,旅行社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从商业道德角度来说,它有“店大欺客”的嫌疑,因自身是国内著名旅行社而不愁客源,所以对个别客户的要求无法很好地满足,这种行为有损其自身的信誉,将会由市场经济规律对其进行惩罚。因此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退款走人外别无选择。 方律师又说到,如果在签了合同但尚未履行之际,即还没有外出旅游之前,消费者若是认为合同条款有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如果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履行了,即外出旅游之后,消费者认为合同条款有明显不公平的地方,仍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之诉,但须注意的是此时旅行社也有权向法院状告消费者违反合同,消费者最好能在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以前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要求,否则只能反诉,这样则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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