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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赔额可有3倍至20倍之差
日期:2005-4-11 11:22:26 点击: 收藏到新浪ViVi   收藏到365KEY   收藏到我摘

  从一起旅游诉讼的经典案例说起

  不管是跟团旅游,还是自驾车出游,抑或背包自助游,最大的风险就是交通安全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旅游交通事故200余起。旅游者遭遇交通事故后,能从诉讼中获赔多少呢?法院认定并选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审理,判决获赔数额往往会相差3倍至20倍之多。在此,且从一起旅游车祸诉讼说起。

  个案:广州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0多人的考察团,于2003年3月19日在前往山东青岛旅游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包括考察团成员梁某在内的2死8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山东文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旅游团大巴司机李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司机李某在事故中死亡,团员梁某在伤者中伤势最重,右腿膝上5厘米截肢,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

  梁某遂起诉旅游社,认为旅行社本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完善、安全的服务行为和消费环境,但却使梁某在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中身体遭受重大伤害。梁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人身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7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与旅行社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梁某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车祸致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梁某作为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根据《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允许其选择《广东省实施办法》。一审审理后判决,旅行社应赔偿梁某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等共计105万余元。

  旅行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申理后,认为旅行社与梁某确实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负有保障梁某旅行安全的义务。但是,本案作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此,二审法院改变了适用法律,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梁某35万余元。终审认定,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应由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是侵权人,因此,旅行社可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力。

  由上述案例看出,受害者最后能从诉讼中获赔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用法律。在以往的相同案例中,大多数受害人能按《消法》获高额赔偿。但中国法律日趋完善,今后旅游诉讼,都有可能出现类似本案的结局。

  那么,跟团旅游,游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规定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旅行社仅需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已经没有义务为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因此,如果游客在旅途中出意外,而原因不是由旅游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的责任产生的,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游客进行赔付。而同时,如果出游前游客没有为自己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就有可能出了事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所以,建议游客出游前为自己另买一份旅游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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